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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,现公告如下:

  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“B”,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。

 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,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。

  特此公告。

   附件:   

         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调整表.xls


海关总署

  2021年10月11日

        公告正文下载链接:

   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.doc

         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.pdf



【打印正文】

上一条: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(关于公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》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)

下一条:海关总署第252号令(关于公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》的令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