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〔2021〕88 号
现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251号)配套执行的《高级认证企业标准》(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、进出境快件运营人、水运物流运输企业、公路物流运输企业、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)予以发布,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。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、2019年第46号、2019年第229号、2020年第137号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
2021年11月1日
上一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(海关总署第253号令)
下一条: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(关于发布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》的公告)